百瑞集团
首页 > 企业新闻 > 新闻详情

浅谈疫情下出展应对之策

2020-03-13 14:16:39

纵观麦肯锡、贝恩于2月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影响的相关报告,“流动性”基本成为经济下行压力的核心所在。消费者的流动性受阻,使酒店、餐饮、旅游、交通等实体经济短期面临“业绩荒”,生产者的流动受阻也使供给端不可避免地出现放缓。会议产业联席委员会(JMIC)方面也认为,会议行业因出行和聚集的限制、禁止而直面冲击。

此前,笔者解读过展会的四大元素(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流入受限而带来的下行压力。现在来看,四大元素的流出冲击主要来自外出参展板块。

外出参展一直牵动着欧洲有关政府部门的神经,其本质在于展会的经济商贸属性。德国联邦经济和劳工部前部长Wikfgang Clement曾说过,在德国境外举办的展会与德国国内的展会同等重要的根本原因是,全球贸易和国外投资一直是德国繁荣发展和创造就业的两大重要前提。正因为这样,自1949年起,德国联邦经济部一直大力支持并保障德国企业外出参展,为其走出国门保驾护航。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外贸易促进与发展事务部门看来,外出参展“不省油”,何况在面临疫情的状况下。通过维护企业外出参展的公平权益,以保障自身国际贸易利益不受侵犯就显得格外重要。2003年“非典”时期,香港就曾打了一场“漂亮仗”。当时由300多家香港珠宝钟表企业组成的展团赴欧出展受挫,直接导致逾5000万港元的出展筹备投入损失,间接导致约100亿港元的业界损失。在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负责组织出展的香港贸发局经过努力,最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出展企业的权益,著名的《巴塞尔钟表展协议》也因此诞生。

因出展受限而引发的冲击可分为直接冲击和间接冲击。直接冲击一般指参展商的直接和间接参展投入,如参展费、展位搭建、差旅住宿订金、前期的筹备等。间接冲击则指因种种原因无法参展而导致的贸易损失及其相应的“蝴蝶效应”。然而,要使应对措施对症下药,还得在分析时加入两个维度:一方面要考虑“参展取消”是属于主动取消还是被动取消;另一方面要考虑该事件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是疫情稳定之后。同时也要意识到,尽管外出参展的外溢效应易被引发,容易上升为“贸易冲突”,但出展行为归根结底是基于合同协议的一般商事行为。

过去的一段时间,鉴于我国尚处于疫情不稳定阶段,一方面考虑到疫情防控的需要,为己为人;另一方面由于一系列出境、航班等限制,不少国内原计划于春节后出境参展的企业纷纷主动取消出展计划,并希望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索回部分参展费用以减少损失。至于在疫情稳定之后,主要需要避免的是重蹈2003年香港展团的覆辙——对方以疫情防控为由,以限制参展等方式为手段,隐性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变相实施贸易打击。为此,笔者认为可三方联动:

首先,政府层面应善用国际机构,在疫情稳定后及时走访外贸、商事、法律、仲裁、会议和展览等国际协会和组织,在顶层设计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做好联动,动员组织相关法务部门联手律师事务所,向市场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和普及所需法律意识。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向出展企业提供相应联系方式,为出展业务法律层面的保驾护航打好基础。

联合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如协助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或会展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考虑协助制作提供健康类相关凭证,如“出行记录”“健康卡”等;协助组织相关文件翻译服务以及提供外语翻译文本公证服务。

其次,出展组织主体可作为展团代言。我国出展组织主体基本为出展组织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出展组织主体紧密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集中统一向主办方提出参展企业相应诉求。同时,密切关注目的地最新的入境政策和检疫政策,组织出展企业参加所需技术培训,使企业的参展损失最少化。对于发生在疫情结束后初期的出展组织,出行前可再三与主办机构、目的地相关主管单位等确认相关参展许可与否、条件和相关要求,紧密关注目的地相关政策,协助监督展商遵守相关要求,不论是相应的自我隔离要求抑或货物检疫要求等,引导企业做好相关防控。

最后,出展企业注重自我形象。作为出境参展的主体,出展企业须意识到自身行为在海外的特殊性,境外参展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国家形象。同时自觉遵守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和要求以及目的地政府的地方法律法规,实现自我约束。

众所周知,出展过程极为漫长,难免遇到使人心情不顺的人和事,尤其是疫情目前在海外蔓延,不可避免出现局部不合理的情况,企业应做好合理规划出行路线和方式,遇到不公正的对待要灵活应变,学会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自我保护。(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热点新闻